边海知识库海洋篇|基础概念(五):公海

边海知识库海洋篇|基础概念(五):公海

一、什么是公海?

根据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》规定,公海(high seas)是指“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、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”。

17世纪初,格劳秀斯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,主张海洋不能受任何国家的主权支配,所有国家都可以自由地加以使用。格劳秀斯的《海洋自由论》为公海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,对公海法律地位的确定产生了巨大影响。《公约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。

格劳秀斯

二、公海自由包括哪些?

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,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。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,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。《公约》共规定了6项公海自由:

(一)航行自由;

(二)飞越自由;

(三)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;

(四)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;

(五)捕鱼自由;

(六)科学研究的自由。

公海自由须在《公约》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,还须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。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。

中国海警在北太平洋公海开展渔业执法巡航

三、公海上的行为受到哪些管辖?

公海自由,并不意味着公海处于无法律状态。船旗国管辖是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,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、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。

同时,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,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的海盗行为。各国还应合作制止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、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等。

除此之外,《公约》对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也有详细规定。

2026年1月17日,《<联合国海洋法公约>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》(BBNJ协定)生效。“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”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。《协定》是近几十年来首个全面、跨领域的海洋条约,开启了海洋领域全球治理的新篇章。我国高度重视对海洋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,是《协定》首批签署国和缔约国。

边海纵横

Boundary and Ocean Affairs

原标题:《边海知识库海洋篇|基础概念(五):公海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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