阅读摘要
当一部电影票房突破百亿,编剧、导演能否从网络转播、衍生品开发等新型收益中分得合理报酬?本文结合《著作权法》修订趋势与司法实践,揭示影视行业"二次获酬权"的法律逻辑与操作路径,为创作者提供"三步维权法"。
一、百亿票房背后的"隐形战争"
2025年春节档,《哪吒之魔童闹海》斩获122亿票房,其网络播放权以8.4亿元成交。然而导演"饺子"在接受采访时坦言:"动画师加班三年换来的,是版权收益中不足3%的分成比例。"这折射出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痛点——编剧、导演等核心创作者对新型传播收益的分配话语权缺失。
法律认知盲区: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17条,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方,编剧、导演仅享有署名权和合同约定的报酬权。但短视频平台二次创作、网络点播分成、海外发行等新型收益模式,往往未被纳入传统合同框架。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:"影视作品如同精密仪器,编剧是设计图作者,导演是总工程师,但现行法律却将知识产权收益集中于'投资人'手中,这种失衡亟待通过法律工具重构。"
二、新型收益主张的三大法律支点
1. 合同漏洞填补规则
2024年广州某影视公司诉编剧合同纠纷案中,法院认定"短视频平台广告分成"属于《民法典》第510条的"合同漏洞",参照行业惯例判决支付15%分成。这意味着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新型收益分配,创作者仍可主张合理份额。
操作指引:
在《编剧聘用合同》中增设"新型传播方式收益分配"兜底条款
明确"信息网络传播权收益"包含直播打赏、付费点播等衍生形式
参考《增城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规定》设置阶梯式分成比例
2. 著作权法修订风向
《著作权法(修订草案送审稿)》第19条首次提出"分享收益权"概念,允许编剧、导演在无约定时主张传播收益。虽然该条款因制片方强烈反对尚未落地,但北京、上海等地法院已在个案中参照适用。
典型案例:某爆款网剧导演通过主张"瀑布式分账"优先权,成功从3.2亿元衍生品销售额中分得8%收益,其核心证据是拍摄期间的工作邮件中"参与后期开发"的书面承诺。
3. 邻接权保护路径
对于无法直接主张著作权的情形,可依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2条主张"商业利益受损"。2023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MCN机构赔偿动画师200万元,因其擅自将电影片段用于直播带货,构成"搭便车"行为。
证据清单:
创作手稿、分镜图等权属证明
平台收益数据公证
行业平均分成比例研究报告
三、创作者维权"三步法"
第一步:签约阶段锁定四类关键条款
展开全文
权利清单条款:明确"信息网络传播权"包含弹幕互动、虚拟礼物等新型收益
分成计算条款:采用"票房基数+衍生收益比例"复合公式(如:网络点播收益=基础报酬+(收入-5000万)×5%)
审计条款:约定第三方机构核查权,防止"好莱坞式分账陷阱"
优先续约条款:确保续集开发时的收益参与权
第二步:履约阶段构建证据链条
创作过程存证:使用区块链技术实时存贮剧本修改记录
收益动态监控:通过"灯塔专业版"等平台追踪作品传播数据
行业标准采集:收集类似作品分成比例作为谈判依据
第三步:争议阶段选择最优策略
争议类型法律路径成功率合同明确约定违约之诉85%无明确约定不当得利之诉60%新型传播方式反法诉讼45%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特别提醒:"建议在项目启动前完成'版权收益结构设计',将NFT数字藏品、AI二创等前沿业态纳入分配体系。我们团队研发的'影视项目合规体检表'已帮助27部作品避免千万级收益纠纷。"
四、行业变革与风险预警
政策风向标:
国家广电总局拟推行"主创人员片酬与社会效益挂钩"机制
横店影视基地试点"创作人优先分账"模式
网络平台或将承担"收益分配监督"义务
风险红线:
切勿签署"买断所有现有和未来技术形式版权"的格式条款
警惕"票房对赌协议"中隐藏的衍生收益放弃条款
避免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分成款导致举证困难
文末互动
"你认为编剧导演应获得票房之外的衍生收益吗?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观点。"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语:"当算法重构内容生态,法律将成为创作者最坚固的铠甲。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,让每一份创意都能获得应有的尊重。"
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